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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案 由: 擅自摆摊设点
当事人名称(姓名):隆某清
地址:隆回县桃洪镇长岭街52号 电话: 1511592xxxx
案情概要:
2015年3月20日8时许,隆回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立华、王松浪、刘城鑫、杨松林等人在洪塘街巡查时发现,在桃洪镇洪塘街公共事业管理局旁边巷子路口,当事人隆某清未经审批擅自利用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摆摊设点经营猪肉。经查当事人隆燕清在该处设置猪肉摊点有三天时间,在此期间我执法队员对其下达了两次责令整改通知书,然当事人仍未进入市场经营。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按照程序对其用于经营的人力三轮车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