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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某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行政处罚公示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案 由: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当事人名称(姓名):马某卉
地 址: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32号附2号
电 话: 1387390xxxx
案情概要:
2015年5月27日10时许,隆回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立华、王松浪、刘城鑫、陈善春等人在桃花路巡查时发现,在桃花路湖南移动公司旁的人行道上有一新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其内容为“上海世纪亚明照明隆回总代理”,规格约为“3m×0.5m”,我局执法队员当即亮出执法证上前进行询问,经查实,一自称为马某卉的中年女子承认该户外广告招牌是其设置的。我局执法队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指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我局执法队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责令马卉自行拆除人行道上的广告招牌。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马某卉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