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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某坊擅自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公示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案 由: 擅自摆摊设点
当事人名称(姓名):马某坊
地址:隆回县桃洪镇松坡街45号附2号
电话: 1863593xxxx
案情概要:
2015年5月27日8时许,隆回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立华、王松浪、刘城鑫、陈善春等人在朝阳路巡查时发现,在桃洪镇朝阳路原红十字医院门口的机动车道上,有一擅自利用人力三轮手推车摆设的猪肉摊点。我局执法队员当即亮出执法证上前进行询问,经查实,一自称为马某坊的中年男性承认该猪肉摊点是其设置的。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向其开具了“物品登记保存单”,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按照程序对其用于经营的人力三轮车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且指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