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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某国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行政处罚公示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案 由: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当事人名称(姓名):周某国 地 址:湖南省隆回县紫阳医院家属楼
电 话: 1376289XXXX
案情概要:
2016年2月20日10时许,隆回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钱学军、刘军、黄新华等人在桃洪路巡查时发现,在桃洪路三农市场对面的临街门面正在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其内容为“齿美康口腔”,规格约为“16m×3m”,我局执法队员当即亮出执法证上前进行询问,经查实,一自称为周某国的人承认该户外广告招牌是其设置的。我局执法队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指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规定的第十五条规定。我局执法队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肆千贰佰元整。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