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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会〔2008〕1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行村账乡代理。我省村级会计工作原则上委托乡镇(街道)财政所或以乡镇(街道)财政所为主联合有关部门组建的村级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实施代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乡镇财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要充分利用乡镇财税信息网络的资源优势,依托现有乡财县管乡用财务软件,增设村级财务账套,于2009年底前全面推行村账乡代理,加快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
二、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运转问题,加大村级经费投入力度,财政下拨的所有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必须由县市区财政通过"乡财县管乡用"方式直接拨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村级补助资金或用村级补助资金抵顶税费、债务等。村级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在加强村级基本运转经费管理的基础上,必须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严格有关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高效使用。
三、按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要结合村账乡代理工作的开展,抓紧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积极推动村务公开。要督促村级组织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四、加强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意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规范严谨。从事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对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代理服务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着力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力争在短时间内将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及时反馈我厅,我厅将根据《指导意见》和所反馈的意见制定适应我省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