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隆回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隆回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隆回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有效期:

隆财乡财[2010]7号

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

现将《隆回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乡镇 财政 监管 办法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隆回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7日

共印100份

隆回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及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资金监管范围:具体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按资金来源分为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和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统筹规划、逐步纳入、分类监管、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期分批纳入监管范围。通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补助对象的利益得到较好维护,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第二章 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第五条 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六条 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县级财政要进一步按照乡村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第七条 加强乡镇债务和资产管理。县级财政要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要全面掌握乡镇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将债务化解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要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条 加强村级财政性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帐乡代理"。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要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条 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把项目立项关。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乡财局和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乡镇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乡财局和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县级财政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县乡财局和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乡镇财政要及时收集县级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乡镇财政要根据县级财政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级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县乡财局和乡镇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乡镇财政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各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对纳入 "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化发放流程操作,并重点抓好公开公示、抽查核实两个环节。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财政所要联系、配合和督促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2、认真抽查核实补助信息。在上报补贴名册前,财政所要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供养人数、低保救助人数、优抚对象人数、退耕还林补助面积及补贴数量和金额较大的补贴大户等,进行抽查核实,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应主动配合。现场核查必须形成核查记录,核查人员签字,并由财政所长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县乡财局、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核查记录要留存归档。

第十六条 对暂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相关业务股室要主动与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衔接,凡能直接发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和资金信息提供给乡镇财政所,并提出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所根据上级要求,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性资金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为下一年度纳入"一卡通"发放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配合有关站所对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并把抽查核实情况向县乡财局、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局长任组长,分管乡财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县乡财局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所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列入乡镇预算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所要会同站所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等各环节的监督。对县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资金,相关业务股室要将文件、资金等信息分解告知县乡财局和财政所,以保证财政所全面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对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资金,相关业务股室要负责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将相关的政策文件、资金等信息,提供给县乡财局和财政所。财政所要加大对上述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县乡财局、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财政所要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金额及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进行公示,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基础数据采集、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公示,防止数据不实。

第二十条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机制。财政所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的重点环节,提高监管效率。要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严禁暗箱操作,严禁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严禁虚假立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项目资金,严禁瞒报、少报、漏报资金监管发现的问题,否则,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被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的财政资金要如数追回,并移送县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检查机关实行问责;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管成果利用制度。相关业务股室要根据财政所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予以重点倾斜。

第六章 配套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根据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农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类定档安排乡镇政府公用经费,标准要高于一般县直部门,并逐年提高。确保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基本支出需要,并适当考虑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相关业务股室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乡镇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每半年出具绩效评价报告。重点分析收入、支出、债务增减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定期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县乡财局要制定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资金监管计划,把资金监管工作纳入乡村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财政所,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利的,要进行责任追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 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机构人员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要加大财政所的维修改造力度,逐步改善财政所的办公和生活条件。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应用软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审核:陈四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 隆回县数据局 (电话:0739-8242461) 网 址: www.longhui.gov.cn
湘公网安备:43052402000128号 备案号:湘ICP备2000526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40029 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450号
主办单位: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隆回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