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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家电及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 隆回县家电及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2-04754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2-06-04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2-06-04 有效期: 规定时限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家电及汽车摩托车下乡强农惠农的政策效应,规范和加强我县家电及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8]709号)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及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含户口在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辖区范围内的人员)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及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给予一定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直补农民、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家电下乡补贴

第四条 补贴实施时间:期限四年,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补贴产品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可跨年度申报补贴。

第五条 补贴方式:我县统一采取"乡审乡兑"的补贴方式,即农民购买后向乡镇财政所申报(可由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乡镇财政所审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民。如乡镇财政所需采取其他兑付方式,需报县财政局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含户口在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辖区范围内的人员)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两台(件)。

第七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燃气灶等十类产品,具体规格和型号以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补贴标准:根据下乡产品价格的不同分类计算补贴,以国家调整下乡产品限价之前的限价为基准价,对销售价格在基准价以下(含基准价)的下乡产品按销售价格的13%进行补贴,对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的下乡产品统一按基准价的13%实行定额补贴。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将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终端,购买人或代理人应及时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下乡产品标识卡以及信用社存折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乡镇财政所应对补贴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到随到随审,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或代理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向申报人指出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再报,对符合补贴要求且补贴资料齐全的,要及时录入家电下乡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从管理系统上打印出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表交申报人签字确认,同时在销售发票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补贴"印戳。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汇总资料交当地信用社统一打卡发放补贴,信用社要做到即接即办,不得无故推诿延迟,以确保农民在办理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得到补贴款。

第三章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实施时间:汽车下乡补贴从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补贴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我县汽车补贴实行"县审县兑",即由县财政局外经股办理汽车补贴手续并发放补贴,摩托车补贴实行"乡审乡兑",即由乡镇财政所办理摩托车补贴手续并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对象和范围:(1)我县农民(指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国家规定型号的轻型、微型载货车(指总质量不超过6吨且至少四个车轮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2)我县农民购买国家规定型号的1.3升及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3)我县农民购买国家规定型号的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1)对新购轻型微型载货车及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购买单价50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2)对新购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农民购买补贴车型并办理落户手续后,携带下列证件及复印件到县财政局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购买者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代办的还需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车主或户主的信用社存折(可用粮食直补存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农民购买汽车摩托车后必须在下年2月底前到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报手续,逾期不报。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财政部门应对补贴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到随到随审,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或代理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向申报人指出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再报,对符合补贴要求且补贴资料齐全的,要及时录入汽车摩托下乡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从管理系统上打印出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表交申报人签字确认,同时在销售发票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补贴"印戳。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汇总资料交信用社统一打卡发放补贴,信用社要做到即接即办,不得无故推诿延迟,以确保农民在办理补贴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得到补贴款。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来源和拨付及结算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家电及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的补贴数据,结合各乡镇农业人口和农民购买能力等情况测算,从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账户预拨补贴资金到乡镇专项资金账户,如实际补贴资金发放数超出预拨款,缺口部分由乡镇财政所先行垫付,待县补拨资金到位后,由乡镇财政所归垫。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每年年终,根据当年各乡镇的实际补贴拨款数下达专项资金指标,乡镇财政所凭指标列支当年财政支出,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补贴发放办公室,积极宣传家电下乡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耐心细致地解答农民提出的问题,并安排专人受理补贴申报和兑付,做到随到随办,不得出现工作时间无人受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对已申报的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位,并及时在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补贴确认,同时经常督促销售网点和购买农户及时申报补贴,确保当月销售,当月申报,当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县乡财政部门在每批补贴款发放后,要将补贴结果在办公区域进行一周的公示,如有情况反映,应立即核查处理,同时经常对补贴数据进行常态分析,对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及时核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档案管理,对农民申报补贴资料和资金拨付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加强保管。

第六章 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在通过补贴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的同时,会同县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财政所、销售网点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受理农民补贴申报和发放补贴中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发放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审核:陈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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