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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下达2017年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04724 发文编号: 隆财农〔2018〕9 号
公开目录: 专项资金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4-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4-2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林业管理站,农商银行各网点:

党的十九大把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天然林保护成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农指〔2017〕156号)和湖南省天然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发放和使用天然林保护项目资金的通知》(湘天办〔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2017年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见附表一),发放到户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由县林业局通过隆回财政补贴平台“一卡通”发放,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本次天然商品林资金发放范围为我县试点的金石桥镇、鸭田镇、羊古坳镇、七江镇等4个乡镇,2017年中央财政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管护资金安排到市县补助支出每亩14.75元;其中发放给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每亩12元,县林业部门用于天然商品林区划落界、停伐补助协议签订、宣传牌制作设立、统一护林、自查验收和天然商品林数据库建设等支出每亩2.75元。

2.严格履行发放程序。各试点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发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放。每个单位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具体程序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文件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村(居)委会、乡镇财政所提供补贴平台农户代码、姓名、银行账号交林业站,乡镇林业管理站按财政所的表格完成《隆回县2017年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到户发放花名册》补贴数据的采集(采集数据张榜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驻村干部签字确认→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将纸质数据、电子档数据、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送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将惠农补贴资金数据导入到安全数据交换平台,向县财政局业务股室提供公开公示佐证材料,并报送补贴发放汇总情况,申请资金拨付→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在规定时间内对补贴标准、金额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向县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办理请款手续,并向县财政部门乡财机构报送补贴发放汇总情况和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县财政部门乡财机构复核后向县农商行发送发放指令→县农商行收到县财政部门乡财机构补贴资金和发放指令后,通过安全数据交换平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上→县林业局在资金发放后将惠农补贴资金名称、来源、标准、金额、项目安排等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3.严格遵循发放政策。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发放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断规范补贴资金发放行为。纳入补助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必须林权清晰,不得将存在山林权属纠纷以及已经批准占用等不符合试点政策规定的天然商品林纳入试点申报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严禁用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农民补贴存折属于农民补贴专用存折,农商银行应区别于其他普通存折,没有农户本人书面委托,农商银行网点不得办理补贴资金的取款手续。同时,严禁集体代领或他人代领,对新开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存折全部由乡镇财政所和林业管理站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准通过其他中间环节转发,以避免扣、卡、压现象。县财政局、县林业局与县农商银行对各乡镇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凡发现违纪行为,除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外,并视情节轻重将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规定发放时限。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林业管理站、农商银行网点接此通知后,要做到早宣传、早部署、早行动,狠抓落实,掌握主动权,算好时间账,认真做好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发放的各项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操作。乡镇林业管理站要在2018年4月25日前将《发放花名册》电子版报送县林业局,县林业局要在2018年5月10日前将补贴数额录入补贴系统,确保年度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在2018年5月20日前全额发放到农户手中。

附件:

1.隆回县2017年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分配一览表(试点)

2.隆回县2017年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到户花名册(试点)

隆回县财政局 隆回县林业局 隆回农村商业银行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2

一审: 二审: 刘旭为 三审: 卿燕生 游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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