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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财综指〔2019〕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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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各有关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经县房产、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部分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综指﹝2018﹞45号),下达我县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67万元。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8﹞183号),下达我县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768万元。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9﹞76号),下达我县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1133万元,以上三项合计1968万元。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21类 “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或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 “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或“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湘建保函﹝2019﹞237号)文件的批复,将原上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改为本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3.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目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加快项目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如有节余,可调剂用于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项目竣工后,将根据审计结论对下达的资金进行适当调整。
4.严格按照《隆回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运行安全、专款专用。
5.项目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职能,切实加强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切实提高资金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附件:2019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排表
隆回县财政局 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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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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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单位 |
安排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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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六都寨辰河棚户区改造项目 |
六都寨镇人民政府 |
312 |
156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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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家垅棚户区改造项目 |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798 |
150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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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梨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 |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386 |
107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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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紫阳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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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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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租赁补贴 |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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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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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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