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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孕产妇即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生育证、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定点助产机构直接办理新农合和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偿
2.计划外生育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加持本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原件,在县内定点助产机构直接办理新农合和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偿。
3.属产科并发症和高危重症的,定点助产机构应一次性结算,本人只交自付部分。助产机构填写《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由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孕产妇保留其中一联,其余三联加盖机构公章留作报账用。
4.属新农合补偿的,由县内定点助产机构将相关资料每月与县农合办结算,属中央和省财政定额补助(300元/人)的,由县内定点助产机构将相关资料每月与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项目管理办公室结算。
5.在县域外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先由本人垫付相关费用,按照我县一般助产机构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办理报销手续,未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报销;超过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补助。分娩后在本年度内持住院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报销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偿300元/人。办理住院分娩项目补偿后再持本人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生育证、合作医疗证等资料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办理补助手续。计划外生育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加持本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原件方可补助。
5.未参加新农合的,分娩后持住院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报销中央和省财政定额补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偿(300元/人),新农合不予补偿。
(审核:刘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