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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函〔2016〕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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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县城及各建制镇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隆回县城镇常住户口;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600元以下);
(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m2以下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50 m2以内)。
三、发放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以1200元/年为基数,每增加1人加补100元,每户补贴人数不超过4人,即1人户1200元,2人户1300元,3人户1400元,4人以上户1500元;
(二)低保家庭:以1300元/年为基数,每增加1人加补100元,每户补贴人数不超过4人,即1人户1300元,2人户1400元,3人户1500元,4人及以上户1600元。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登记: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隆回县2016年度城镇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2、低保家庭须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须出具社区(居委会)或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
3、无房户出具租房合同,住房困难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4、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夫妻须出具《结婚证》;
5、农商银行存折(或卡);
6、其他相关有效证件。
建制镇申报资料由建制镇统一报送县房产局。
(二)审核、公示
1、初审(2016年5月30日-6月11日):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
2、审核(2016年6月11日-6月21日):镇人民政府到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社区(居委会)报送初审对象的住房、户籍、收入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
3、审批(2016年6月22日-6月30日):县房产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家庭情况进行审批,并在政府公示信息网上进行公示7天。
(三)发放租赁补贴。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县房产局根据租赁补贴家庭名单和补贴金额,按季打卡发放。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党和政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人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接受群众实名举报。
举报电话:0739-8231037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