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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关于印发《隆回县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
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25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25版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2024年第4号)及邵阳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25版邵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2025年第1号),我局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隆回县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予以公布。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隆回县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月21日
附件: 隆回县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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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一级 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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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10元/吨·公里。货车改按车型收费:非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4~0.5元,2类0.7~0.9元,3类1.14~1.48元,4类1.44~1.87元,5类1.59~1.92元,6类1.73~2.16元;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32~0.45元,2类0.71~0.81元,3类1.21~1.44元,4类1.36~1.89元,5类1.45~1.96元,6类2.08~2.3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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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渡口通行费 |
隆回县暂无此项收费。 |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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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具体执收单位和收费标准见县发改局批复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部门、民用航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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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具体执收单位和收费标准见县发改局批复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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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三、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
(一)拖车费 |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24〕984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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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费 |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按照不同货物重量每车次1000元~28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24〕984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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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站及以下(含便捷车站)5%。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20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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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2元。具体收费标准按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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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过闸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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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暂无此项收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3〕683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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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六、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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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城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为2430元/户。具体有关事项见文件。 隆回县乡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和具体有关事项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调规〔2021〕329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隆发改价费〔2021〕2号、隆发改价费〔2021〕6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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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隆回县城区、乡镇均为每立方米0.85元。具体有关事项见文件。 |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隆发改〔20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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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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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隆回县城区、乡镇均为每立方米1.2元。具体有关事项见文件。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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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县城居民(含暂住人口)生活用水0.3元/吨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具体有关事项见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隆发改〔2019〕68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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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具体标准和有关事项见文件。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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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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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基本收视费为24元/月。 |
湘发改价费〔2024〕65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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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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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2%~0.03%。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元~50000元;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元~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发展改革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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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一、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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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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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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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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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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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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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收单位和收费标准见县发改局批复文件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
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邵市发改价费〔2024〕34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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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四、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一)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的收费标准为2.60元/床·日。(二)医疗废物按月定额收取的收费标准:每日医疗废物产生量2公斤以下月收费120元,2-5(含5)公斤月收费240元,5-10(含10)公斤月收费480元,10-20(含20)公斤月收费720元,20-30(含30)公斤月收费960元,30公斤以上按实际产生医疗废物重量4.35元/公斤计收。(三)按医疗废物重量计收的收费标准为每吨4350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4〕43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邵市发改价费〔2023〕129号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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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 |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2.8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6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7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3〕79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4〕4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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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 苏艳 二审: 苏艳 三审: 刘晨,王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