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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财农指〔2014〕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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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的通知》(湘财农指〔2013〕241号)和《关于下达2014年重点县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结构的通知》(湘扶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14年度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予以下达,请相应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2439万元(支出经济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实施。本批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2439万元,其中产业发展843万元,雨露计划413万元、危房改造50万元、基础设施1133万元。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抓紧项目组织、规划与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早实施、早竣工、早见效。在项目实施前,各项目实施单位务必按照县下达的项目计划与县扶贫办签订好项目实施合同,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公示主体要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所有扶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进行公告公示,到村到户补助资金项目必须在所在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
(一)产业发展项目。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直接帮扶、委托帮扶、股份合作帮扶、农户贷款贴息、村集体经济项目。1、直接帮扶资金用于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各乡镇要按照《隆回县2014年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2、委托帮扶、股份合作帮扶试点项目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今年建档立卡的农村扶贫对象脱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使用1400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通过委托帮扶模式,或者股份合作模式,至少带动1名建档立卡的农村扶贫对象新增年人均纯收入3000元以上。要求对贫困户以户为单位帮扶。所带动农村扶贫对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全县今年建档立卡农村扶贫对象中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村今年建档立卡农村扶贫对象中选择确定,本村确实没有合适对象的,在本乡镇范围内选择。项目实施前,县扶贫办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与所带动农村扶贫对象户主签订合同,以合同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3、农户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全部投向整村推进村扶贫对象户,按人均1000-1500元/人落实,支持其发展生产,但不得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总额,贴息期限为1年。4、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用于直接增加村集体经营收入的项目,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雨露计划项目。雨露计划项目资金用于职业学历教育、特困家庭义务教育助学补贴、实用技术培训和村干部、科技骨干培训和贫困监测项目。特困家庭义务教育助学补贴项目按《隆回县2014年雨露计划特困学生义务教育帮扶工作方案》实施。
(三)危房改造项目。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用于3个危房改造示范村,帮扶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中的无房和D级危房扶贫对象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标准1万元/户。
(四)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整村推进村的村级公路、农田水利、安全饮水和其它基础设施项目。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投标,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确需变更的需在建设期内逐级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26号)和《隆回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级报账、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项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三、严格验收手续。项目实施完工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乡镇验收县级抽查,县级抽查面不少于30%;2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通过县扶贫办与县财政局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报账付款手续。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报账付款手续。其中产业扶贫委托帮扶、股份合作帮扶试点项目,经县扶贫办、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联合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帮扶农村扶贫对象人数、实现合同约定的农村扶贫对象年纯收入增长目标后,方可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付款手续。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暂不予报账付款,待第二年达到目标后再办理验收报账手续。第二年仍达不到目标的,调减或者取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另行安排到其它能完成帮扶任务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实施帮扶项目。但对有些项目如多年生作物种植项目,当年暂无收入的,只要完成了帮扶计划面积、人数等指标,经所帮扶扶贫对象户户主签字认可,也可视为项目当年完工,当年经验收后可以办理资金报账手续。
四、严格项目管护。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化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确保所建项目发挥效益。
(审核:段崔 段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