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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扶联〔201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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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扶联〔2015〕1号
隆回县扶贫办 隆回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5年度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使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的通知》(湘财农指〔2014〕221号)和省扶贫办《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湘扶办发〔2015〕31号)精神,我们对各乡镇申报的财政扶贫发展资金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将2015年度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实施。本批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3136万元,其中产业发展1622万元、基础设施1198万元、危房改造52万元,雨露计划264万元。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按程序及时启动项目,抓紧施工,确保项目早实施、早竣工、早见效。凡项目文件下达后一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特殊情况除外)县扶贫办将进行调整,另作安排。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26号)和《隆回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级报账、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项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三、严格验收手续。项目实施完工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乡镇验收县级抽查,县级抽查面不少于30%;2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通过县扶贫办与县财政局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报账付款手续。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报账付款手续。
四、严格项目管护。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化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确保所建项目发挥效益。
附件:
1、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汇总
2、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表(贫困村)
3、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直接帮扶)
4、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表(产业扶贫委托帮扶、股份合作帮扶)
5、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表(2014年重点产业项目配套)
6、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表(培训)
隆回县扶贫办 隆回县财政局
2015年6月3日
(审核:段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