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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扶联〔2016〕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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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5〕144号)和省扶贫办《关于下达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拨资金)计划的通知》(湘扶办发〔2015〕111号)精神,现将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实施。本批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共3706万元,其中产业发展1634.4万元、基础设施1783.6万元、雨露计划288万元(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扶贫对象实施产业扶贫项目,适当用于支持带领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和农民专项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含专业大户)、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用于龙头企业、农民专项合作社、家庭农场(含专业大户)实施带领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意见(试行)》(湘扶办联〔2015〕14号)操作。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按程序及时启动项目,抓紧施工,确保项目早实施、早竣工、早见效。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26号)和《隆回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级报账、国库集中支付等各项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三、严格验收报账。项目实施完工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乡镇验收县级抽查,县级抽查面不少于30%;2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通过县扶贫办与县财政局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报账付款手续。
四、严格项目管护。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化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确保所建项目发挥效益。
附件:
1、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
2、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贫困村帮扶)计划表
3、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直接帮扶和金融产
业扶贫)计划表
4、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雨露计划)计划表
隆回县扶贫办 隆回县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
(审核:段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