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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办字〔2019〕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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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隆回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隆回县委办公室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
隆回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及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扶贫项目建设,确保资金精准惠及扶贫项目和贫困人口,确保全县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村如期出列、贫困县如期摘帽,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和《关于加快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的通知》(湘财农〔2018〕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贫困村及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运用财政专项扶贫、涉农整合资金等财政资金实施的,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扶贫资金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通过县涉农资金整合办整合的所有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原则:科学精准、规范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规范项目申报程序。乡镇(街道)、村(居)负责的项目,各村(居)必须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深入分析本村(居)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需求,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实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具体流程为:村(居)支两委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项目并公示申报——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行业主管部门会审——县财政局对资金保障进行审核——县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县直主管单位负责的项目,各主管单位必须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对照贫困退出和行业扶贫考核等相关指标,按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实行主管单位申报,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联审,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
第五条 优化程序加快项目立项审批。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扶贫项目库和项目资金计划文件为实施依据,全面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开工前置许可审批,实行施工备案;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开工前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行“一站式”限时办结。脱贫攻坚期间,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项目资金监管组具体负责全县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的统筹协调,县政务中心协助配合落实,组织发改、扶贫、林业、财政、交通、水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文物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一站式”办结;立项审批要体现高效化、规范化、节约化的原则,县政务中心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专项督办,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原则上即送即审即批。
第六条 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对相关行业主管单位、乡镇(街道)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项目负责单位重新进行申报,直到合格为止。所有项目一经下达批复即具有法定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按照批准方案切实加强管理,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创新和改进扶贫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根据扶贫项目的规模、技术难易程度等,分别实行“一统筹两监督三制度”模式和“一审一议一评”模式。
(一)“一统筹两监督三制度”模式
适用范围:各地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且单项投资总额度200万元以下(货物100万元以下,服务5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一统筹两监督三制度”模式实行。
“一统筹”:由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根据扶贫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由村(居)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结合本村(居)实际,充分吸纳贫困户的意见,设计项目逐级上报,并由扶贫开发部门统筹形成项目库,涉及到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咨询公司,做好项目选址、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预算及施工方案等技术前期工作,达到开工条件;在生态限制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项目全面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开工前置许可审批,实行施工备案。
“两监督”: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主管单位及村监督小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监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队伍准入制和工程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依法组织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由村集体管理、使用、维护的村组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扶贫产业配套设施等项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规定,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的方式由村组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监督及施工监管。施工队伍准入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建立扶贫项目施工队伍数据库,对施工队伍实行准入管理。项目法人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从施工队伍数据库中选定三家及以上备选施工队伍,召开项目议事会议确定施工队伍,将吸纳贫困户参工参运作为施工队伍选择的主要前置条件之一。对工艺技术较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桥、遂)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第三种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选定施工队伍。工程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在项目所在地公示项目基本情况、施工队伍确定结果、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支付及结算等情况。
(二)“一审一议一评”模式
适用范围:各地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且单项投资总额度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一审一议一评”模式实行。
“一审”:扶贫、发改、林业、财政、交通、水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文物等部门对扶贫项目开工前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本着特事特办、能减则减的原则,在联合审批过程中,取消矿产压覆矿审批、文物勘查、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不在生态限制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对项目用地、林地手续不齐全的,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先行用地,边开工边补办手续。
“一议”:项目法人集体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信用好、业绩佳和实力强的备选队伍,备选施工队伍不少于3家。
“一评”:项目法人按邀请招标程序,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施工队伍。评标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完善项目法人制度。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其中单项投资总额度100万元以下(货物及服务5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所在村委会组织实施;单项投资总额度100万元及以上(货物及服务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跨乡镇(街道)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规范项目勘察、设计和预算工作。全县扶贫项目都必须进行勘察、设计和预算等程序,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全县勘察设计和预算类项目咨询公司库。项目咨询公司主要做项目选址、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预算及施工方案等达到开工条件。
由乡镇(街道)或村(居)实施的且单项投资总额度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委托各乡镇(街道)水务、城建环保等业务单位或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察、设计、预算和编制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分类别报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单位审核。项目管理费由县财政采取定额补助(财政投资额的1.5%)方式专项解决。
单项投资总额度100万元以上及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咨询公司负责做好项目选址、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预算及施工方案等技术前期工作,达到开工条件,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咨询(勘察、设计、预算和监理等)和管理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 优化财政评审流程。简化财政评审流程,发挥预算评审作用,优先办理扶贫项目预算评审,做到随接随评,限时办结,提高财政评审效率。
对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项目中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要在当年4月30日前,统一向县财政评审办报送项目计划安排文件进行集中备案,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单独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对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项目中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只需于当年6月30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财政评审办提供项目相关合规的勘察设计、预算资料、立项文件(400万元以上)、资金安排文件、评审登记表等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简化项目招投标程序。扶贫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度100万元以下(货物及服务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核准招标方式,可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业主单位按照“一统筹两监督三制度”模式组织实施。其中采用“四自两会三公开”方式的,除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外,由理事会组织村民自建(充分吸纳本地本村贫困户参与),并按照当地劳务工资水平支付报酬;采用“就地就近”原则选择施工队伍承建的,施工队伍中当地村民(含贫困户)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20%。
单项投资总额度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货物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服务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项目资金文件、招标方式核准报告和财评报告等资料申请招标事项审查,按照“一审一议一评”模式组织实施。其中“一议”中的施工备选队伍,原则上应是在隆回县内注册的,履行独立纳税义务的各类公司。“一评”中的邀请招标程序(含竞争性谈判),从向受邀公司发出邀标函至开标定标之日原则上不低于10天;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可采用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简易模版;评标办法可采用专家评审会形式确定,评标专家从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确定;评标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要优先吸纳当地村民(贫困户)进行务工,当地村民(贫困户)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20%。
单项投资总额度400万元以上(货物200万元以上,服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按程序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规范工程项目公示制。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项目法人在项目所在地公示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或者设立项目公示牌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等)、施工队伍确定结果、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支付及结算、监督电话等情况,并由公示主体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前、后不经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报账拨款。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质量监管。完善扶贫项目监管体系,由项目所在村(居)委会为业主实施的项目,村(居)支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是实施扶贫项目和扶贫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实施全过程管理。每一个扶贫项目,项目所在村(居)要成立由村组干部、党员、群众代表、贫困户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对项目的质量、进度等施工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监督情况要全过程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帮扶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签字确认。对单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主要困难,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为业主组织实施的项目,业主单位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行联合督查。由扶贫、发改、住建、交通、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规范有序的项目联合监管机制,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互相通报有关情况,移交问题线索,共享监管成果,避免重复检查,确保项目高水平建设实施。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对弄虚作假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规范项目变更管理。严禁擅自变更项目,项目资金计划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需在当年6月底前按本办法第四条逐级上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变更。项目因工程量变更导致项目资金节余的,节余资金在本村(居)范围内统筹使用,节余资金变更用途涉及跨类项目且变更资金量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扶贫办备案。项目变更资金量达10万元以上的按《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隆政发[2017]13号)文件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即:单次变更工程造价 3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按程序研究后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单次变更工程造价 10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按前述审批程序研究后报县长批准;单次变更工程造价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长批准;单次变更工程造价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长批准。所有变更项目完成审批程序之后,必须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妥善收集、整理和保管扶贫项目从申报、立项、招标、实施到验收的全过程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资料、项目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图纸及预算表、招标文件、项目承包合同、工程图片、公示公告、监理现场签证单、项目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资金拨付表等),并按一项目一档案的方式归档,由乡镇(街道)扶贫办或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扶贫工程项目实行分类分级验收模式。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单项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下由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验收。由项目所在村(居)委会和扶贫工作队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站所负责验收。
单项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项目,由项目所在村(居)和扶贫工作队负责初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逐一进行竣工验收。
行业主管部门为业主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验。
(二)货物服务采购类项目
货物服务采购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相关技术以及管理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合同文本、货物清单等进行逐一验收。
第十八条 规范项目验收标准。施工单位自验: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自验,整理、提交真实、有效、完整的验收资料。初验:项目业主成立验收小组,其中村级初验小组应该包括村(居)支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受益群众代表和项目监督小组成员;乡镇(街道)村(居)联合初验小组应该包括该项目乡镇(街道)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代表、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受益群众代表等。复验:初验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验。抽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组织抽查验收。
第十九条 压实项目验收责任。项目验收时,验收小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进行实地测量,并据实计算出实物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形成工程验收单和结算单,验收结论应经参与验收的小组成员同意并签字负责。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报账
第二十条 简化项目审计程序。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单个扶贫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县审计局对400万元及以上项目或领导交办项目纳入计划项目进行审计;对于法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县审计局按2%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指标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县统筹整合办,并将资金拨入统筹整合专户,统筹整合办在收到资金指标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县统筹整合办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文件直接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特设专户,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报账付款;乡镇(街道)村(居)实施的项目,县统筹整合办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核算报账付款。
(一)拨付到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补贴等非实物项目资金,严格执行湘财乡〔2017〕8号文件规定,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录入、审核后,报县财政局通过涉农补贴发放平台直接打入贫困户扶贫补贴明白卡(折)。
(二)对实物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按进度付款的管理办法。
1.扶贫项目一般按工程进度拨款。为了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签订合同后,1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预支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启动资金;项目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进度50%以上拨付进度款40%,完成工程进度80%以上拨付进度款60%,全部完工后拨付进度款不超过80%,竣工验收后,经结算审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个项目]后,拨付工程总额的97%,预留3%的质保金,保质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付清。
2.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 项目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要严把报账审核审批关,杜绝白条报账、提前报账、虚假报账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资金按以下要求报账:
1.项目单位必须以真实、合法、要素完整的原始凭证报账。实物工程项目要附有扶贫工作队员在场开工前、竣工后标志物一致的影像资料、工程量清单及验收结算审批单、公开公示影像资料、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投资评审和结算审计结论报账。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对实物工程,实地验收工程造价小于资金使用计划数的,按实际工程造价报账付款,实际工程造价超过资金使用计划数的,按资金使用计划数报账付款。
2.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严禁用于下列支出:
?村级运转经费(含人员和公用经费);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④村部建设、修缮支出,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⑤偿还债务;
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⑦与扶贫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3.发包工程项目,项目单位除提供上述第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要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税务发票报账。
4.非发包工程和村民投工投劳配套的项目,项目单位除提供上述第一条相关要求的资料外,还要提供工程材料发票、技工工资名册报账,技工工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0%以内。
第六章 项目绩效考核与管护
第二十二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并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化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签订管养责任状,确保所建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在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隆办字〔2017〕133号文件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审核:段崔 段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