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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2014年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收戒收治工作的意见
文件名称: 隆回县2014年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收戒收治工作的意见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4-00011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4-10-2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4-10-29 有效期: 长期公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吸毒人员收戒收治工作,萎缩毒品消费市场,遏制毒品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湖南省戒毒条例》、《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若干规定》和邵禁毒委发2014年(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收戒收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县禁毒办要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组织网络;积极按照上级要求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2014年度在全县各乡镇和县城各社区全面完成社区戒毒工作站的建立工作,并重点建好15个社区和5个重点乡镇社区戒毒工作站为示范工作站。争取二到三年内将全县所有工作站都建成示范工作站。

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要采取适时调度推进的原则。县禁毒办要组织从县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多层级、多部门的座谈会、培训会、推进会等,指导和推进社区戒毒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吸毒人员康复、教育、管理、送戒、送治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强戒力度,努力实现全员收治。

(一)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应同意,并帮助其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二)被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决定将其强制隔离戒毒,不得降格处理;

(三)被查获的有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送收治中心进行收治。

(四)对已决定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不符合法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一律不予解除;确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留所的,一律根据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6号文件规定,重症吸毒人员按每年3万元的标准,由财政据实安排由公安机关送收治中心收治。

(五)、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其中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是指社区戒毒人员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是指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

(六)、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在接到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获取相关证据,在3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戒毒人员作出是否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公安禁毒部门要加强禁毒宣传和打击力度,向社会公布禁毒举报电话;对提供吸贩毒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要按照《邵阳市公安局举报涉毒案件暂行规定》的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当的奖励。

五、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关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意见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六、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政法干警参照邵政法发【2014】01号《邵阳市政法干警问责暂行办法》予以追责。

七、本意见由县禁毒办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隆回县禁毒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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