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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袁*办理坐落于隆回县桃洪镇长岭街46号的不动产房地主体一致的登记申请,经我局核查,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袁*山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隆国用(2000)字第0151032号,袁*购买袁*山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已登记在袁*名下,经权籍调查,该栋房屋占地面积126.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未同步转移,仍登记在袁*山名下。
为切实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存在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隆回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隆政办发〔2018〕8号、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要求相关义务人袁*山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履行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协助义务。如相关义务人袁*山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协助义务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届时将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办理上述不动产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并公告注销袁*山隆国用(2000)字第0151032号土地使用权证书。
特此公告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0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