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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7-00010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发〔2017〕9号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7-11-0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7-06-12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8日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审批机关或初审机关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 收件和受理

第三条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承担全县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业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和转办工作,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并全程代办国土资源业务。

第四条 窗口由局统一负责管理。

第五条 窗口应当将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县国土资源局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应当依法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般采用格式文本的方式提出,格式文本由各职能股室制定并摆放在窗口,以便申请人免费索取。行政许可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条 窗口应建立收件登记制度,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以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逐一进行收件登记。

第八条 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各业务窗口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各业务股室要切实履实岗位职责,把好受理初审关和业务指导关,按照“谁受理、谁初审、谁代办、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报批资料,按规定需要现场核实的及时现场核实。

第十条 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层级管理和监督制度,窗口在受理后签署拟办意见,报股室负责人,再呈报分管业务的副局长签批(分管的副局长不在时,由在家主持工作的局长签批),做到窗口受理人对股长负责、股长对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到局长负责的层层责任制。

第十一条 推行分类管理,办理事项分为即办件和代办件,能窗口当场办结的,窗口要即收即办或当天办结;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结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呈报;涉及系统内部多个股室的业务办理事项,由一个股室受理并主审把关,实行“首办负责”和“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二条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按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打印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四章 行政许可听证

第十四条 下列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审批机关认为该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听证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一十五条 本局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许可送达

第一十六条 告知和送达行政许可由窗口负责。

第一十七条 送达行政许可一般采取电话通知申请人自取方式,由领取人在送达回证或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薄上签注签收人及签收日期。

第一十八条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也可采用直接、邮寄或网上送达等方式送达。

采用直接送达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给申请人。

采用邮寄送达的,应以挂号方式将许可决定文件寄送申请人,并登记寄送人和寄送时间。

第十九条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中心应于20日内在县国土资源局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开,并不得设置密码,以方便公众查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局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抽查行政许可审批案卷,视情回访申请人。本局监察机构视情况开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审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意见的,可直接予以纠正或上报局领导采取纠正措施,将相关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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