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
| 统一登记号: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及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依法向局机关纪委进行投诉或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局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举报或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行为、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六、局机关纪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七、局机关纪委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需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八、局机关纪委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相关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九、局机关纪委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局机关纪委调查完成后,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定,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对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责令依法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十一、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局机关纪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十二、调查终结后,局机关纪委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相关材料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十三、局机关纪委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十四、局机关纪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如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注:局机关纪委办公室地址:县自然资源局办公楼三楼315室,电话:0739-8249091。
中共隆回县自然资源局党组
2022年4月10日
( 一审: 二审: 隆回县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