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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1-0087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1-06-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6-06 有效期: 永久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按照“便民、高效”和“放管服”的原则以及此次乡镇(街道)机构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隆回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并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范围

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将受托方行政辖区内的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组织自然资源的巡查、执法,受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等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监察事项委托给受托方。

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一)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二)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四)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五)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六)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七)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八)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九)对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十)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十一)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十二)对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十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十四)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十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十六)对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的处罚。

(十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十八)对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十九)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二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二十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二十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二十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角,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协助或查处受托方移送的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包括达到刑事移送标准的非法占地案件、矿山超深越界案件以及自然资源督察、卫片执法检查中的非法采矿、项目非法占地)。

(六)参与委托方组织的集中执法行为。

四、受托方的责任

(一)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但承担实际上的法律责任。

(二)在辖区内建立巡查制度,制订巡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三)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自然资源督察、卫片执法检查图斑进行核实、查处。

(四)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并组织好集中执法行动,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卫片执法检查案件的整改工作,在办理过程中,如需听证由受托方依法依规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受托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的,由受托方依法依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托方对辖区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负责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凭受托方负责人签发的面签到委托方办公室加盖委托方公章。如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受托方负责应诉,引发的信访问题由受托方负责处理;需要行政赔偿的,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自然资源犯罪的行为。

(七)受托方负责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1、受托方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2、受托方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3、受托方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4、受托方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八)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

(九)受托方认为行政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需要委托方协助或移送的,经批准后由委托方协助或直接办理。

十)受托方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承办委托事项,并将内部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委托事项的责任人名单报委托方备案。按照委托方要求向委托方报送相关资料、表格等。

(十一)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二)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委托期限

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至20221231日终止(如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台,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

特此公告。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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