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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朱*祥办理坐落于隆回县桃洪镇工商上街100号的不动产房地主体一致的登记申请,经我局核查,该不动产由其卖方禹*文转让而来,2002年5月14日在原房产局办理了转移,已登记在朱*祥名下,土地使用证未同步转移,仍登记在禹*文名下。
为切实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存在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隆回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隆政办发〔2018〕8号、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要求相关义务人禹*文和相关利害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履行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协助义务。如相关义务人禹*文和相关利害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协助义务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届时我局将注销隆国用(2000)字第0121028号,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办理上述不动产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04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