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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关于对六都寨镇中心村廖昌迪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
文件名称: 隆回县关于对六都寨镇中心村廖昌迪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5-00424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5〕111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5-04-2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5-04-29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廖昌迪

住 址:隆回县六都寨镇中心村6组

案 由:非法占地

廖昌迪,男,汉族,现年53岁,初中文化,农民,隆回县六都寨镇中心村6组村民。

2014年10月8日,廖昌迪未经批准,擅自在六都寨镇中心村6组占用水田66平方米、河滩161平方米,合计227平方米用于建房,现已打好立柱。2015年4月2日我局立案查处,对廖昌迪非法占地建房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廖昌迪未经批准擅自在六都寨镇中心村6组占用水田66平方米、河滩161平方米,合计227平方米用于建房,现已打好立柱,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筑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14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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