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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3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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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隆回县向华环保砖厂
法定代表人:曾向华
案 由:非法采矿
曾向华,男,汉族,40岁,家住湖南省隆回县雨山铺镇五里村8组42号,身份证:4305241976*******1。
经查,隆回县向华环保砖厂于2009年7月在隆回县桃洪镇烟霞村开办环保砖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1日,2016年7月该厂擅自在原采矿区范围外占用林地8750平方米越界采矿。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进行立案查处, 2016年11月17日向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向华环保砖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隆回县向华环保砖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
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3、处罚款壹万元整。
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28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