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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港松工艺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自然资执监字〔2020〕15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隆回县港松工艺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自然资执监字〔2020〕15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1-00624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0-04-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4-29 有效期: 永久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港松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三华

     由:非法占地

2014年3月隆回县港松工艺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隆回县花门街道办老银村七组占用土地276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旱土)建设厂房。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对其立案查处,当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港松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伍万柒仟玖佰陆拾圆人民币(2760平方米×21元=5796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9日

一审: 二审: 隆回县 三审: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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