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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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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游振山 黄瑞峰
主要负责人:游振山
案 由:非法采矿 用地
游振山,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经商,全家7口人,现居住在隆回县荣兴国际大楼。
经查,游振山、黄瑞峰2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07年10月在隆回县虎形山乡草原村占用林地20902.1㎡(其中采矿区12189.4㎡、生产区8712.7㎡)开采石材办大理厂。我局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4年7月8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游振山、黄瑞峰2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开采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 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3、 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 并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8月12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