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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匡光文等4人非法占地办环保机砖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77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匡光文等4人非法占地办环保机砖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77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4-00480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77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4-12-12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4-09-3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匡光文匡岳海 刘期雪 孙卫成

主要负责人:匡光文

案 由:非法占地

匡光文,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下岗职工,系羊古坳乡匡家铺村4组村民,全家3口人,手机号码:13973953605。

经查,匡光文 匡岳海 刘期雪 孙卫成等4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6月在司门前镇孙家垅村占用土地15160㎡(其中园地8695㎡、坑塘水面6097㎡、林地368㎡)办环保机砖厂,于2013年12月建成投产。我局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4年8月26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匡光文 匡岳海 刘期雪 孙卫成等4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贰拾贰万柒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28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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