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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101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101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4-00481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101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4-12-12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4-04-18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人代表: 李爱平

案 由:非法占地

受托人:邓园,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员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花园镇金狮村黎明组。

经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6月,在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塔石村、羊古坳乡韩家铺村等2个地方非法占用未利用地196㎡修建移动通信基站,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我局于2014年3月15日立案查处,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4年3月26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壹仟玖佰陆拾元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15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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