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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彭南金等3人非法占地办环保机砖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76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彭南金等3人非法占地办环保机砖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76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4-00482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76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4-12-12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4-09-3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彭南金黎丽荣 范艳东

主要负责人:彭南金

案 由:非法占地

彭南金,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系羊古坳乡转角丘村11组村民,全家4口人,手机号码:15273951589。

经查,彭南金、黎丽荣、范艳东等3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3月在羊古坳乡匡家铺村13组占用土地5234㎡(其中耕地4366㎡、林地868㎡)办环保机砖厂,于今年7月建成投产。我局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4年8月26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彭南金、黎丽荣、范艳东等3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玖万叁仟叁佰捌拾伍元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28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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