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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关于对羊古坳乡刘家排村彭乐聪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
文件名称: 隆回县关于对羊古坳乡刘家排村彭乐聪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5-00488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5〕26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5-01-30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5-01-3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彭乐聪

住 址:隆回县羊古坳乡刘家排村2组

案 由:非法占地

彭乐聪,男,汉族,现年40岁,初中文化,隆回县羊古坳乡刘家排村2组村民。

经查,彭乐聪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1月13日在羊古坳乡刘家排村2组占用水田131平方米建房,现已打好垫层。2014年11月17日我局立案查处,对彭乐聪非法占地建房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彭乐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月27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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