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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5〕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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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被处罚人:肖鹏月
住 址:隆回县羊古坳乡罗英村12组
案 由:非法采矿
肖鹏月,男,汉族,现年39岁,初中文化,隆回县羊古坳乡罗英村12组村民。
经查,肖鹏月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26在羊古坳乡罗英村12组擅自占用荒山440平方米开采山砂,占用水田300平方米进行洗砂。我局于2014年12月9日对其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其停止采矿行为。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肖鹏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处罚款伍万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月27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