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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5〕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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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贺小军
住 址:隆回县滩头镇桃林村2组
案 由:非法占地
贺小军,男,汉族,现年44岁,初中文化,隆回县滩头镇桃林村2组村民。
经查,贺小军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1月16日在滩头镇桃林村2组占用水田156平方米建房,已挖好16个基脚坑。2014年11月17日我局立案查处,对贺小军非法占地建房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贺小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月16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