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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5〕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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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文新立
住 址:隆回县北山镇东鄄村9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文新立,男,汉族,现年51岁,初中文化,隆回县北山镇东鄄村9组村民。
经查,文新立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3月20日在北山镇东鄄村9组占用一般旱土228平方米建房,现正在打地梁。2014年4月22日我局立案查处,对文新立非法占地建房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4月16日向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文新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2月2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