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5〕51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被处罚人:李光明
住 址:隆回县岩口镇大观村1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李光明,男,汉族,现年61岁,初中文化,隆回县岩口镇大观村1组村民
经查,李光明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2月25日在岩口镇大观村1组占用水田182平方米建房,现已修建一层框架,我局于2015年1月5日对其占地建房行为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李光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12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