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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关于对七江镇金寨下村刘继超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
文件名称: 隆回县关于对七江镇金寨下村刘继超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5-00495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5〕83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5-04-10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5-04-1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刘继超

住 址:隆回县七江镇金寨下村2组

案 由:非法占地

刘继超,男,汉族,现年39岁,初中文化,务农,全家5口人,住七江镇金寨下村2组。

经查,刘继超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3月16日在七江镇金寨下村2组占用水田145平方米动工建住宅,现已打 好基础和砌部分墙。我局于2015年3月19日对其占地建房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开展了进行调查和现场勘测,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认定,被处罚人承认事实没有出入,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时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刘继超未经批准占用水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7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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