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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荷田阳范如采石场非法采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名称: 关于对隆回县荷田阳范如采石场非法采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6-00500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354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6-11-18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6-11-17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荷田阳范如采石场

投 资 人:阳范如

地 址:湖南省隆回县荷田乡荷田村

案 由:非法采矿

阳范如,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591015****,初中文化,务农,现居住在湖南省隆回县荷田乡社凼村6组32号,联系电话:156****6666、189****5668。

经查,隆回县荷田阳范如采石场在荷田乡社凼村、六都寨镇星星村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我局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查处,2016年11月10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10月11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荷田阳范如采石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玖仟元整;

3、处罚款壹仟元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6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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