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340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被处罚人:宋国强
住 址:隆回县荷香桥镇先智村10组
案 由:非法占地
宋国强,男,汉族,现年58岁,初中文化,隆回县荷香桥镇先智村10组村民。
经查,宋国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9月28日在荷香桥镇先智村10组占用本户一般水田90平方米动工建房(损坏面积120平方米),现已打好地梁。我局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查处,对宋国强非法占地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宋国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1月4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