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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3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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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被处罚人:罗国友
住 址:隆回县岩口镇塘头村2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罗国友,男,汉族,现年50岁,初中文化,隆回县岩口镇塘头村2组村民。
经查,罗国友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11月10日在岩口镇塘头村2组占用水田155平方米建房,现已搞好了基脚。我局于2016年11月12日对其占地建房行为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罗国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1月21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