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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38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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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滩头镇三溪新村村委会
负责人:申济东(滩头镇三溪新村村委会主任)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滩头镇三溪新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滩头镇三溪新村的土地1003平方米(其中水田96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42平方米)建三溪新村农贸市场。我局于2016年10月10日对其立案查处,2016年10月12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12月20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滩头镇三溪新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
2、并处罚款壹万伍仟零肆拾伍元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7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