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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岩口镇龙塘村村委会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名称: 关于对隆回县岩口镇龙塘村村委会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7-00508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47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7-04-17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7-04-14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岩口镇龙塘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江清,男,汉族,1957年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党员,务农,系岩口镇龙塘村村主任,身份证号码:430524xxxxx8173,现居住在湖南省隆回县岩口镇龙塘村8组6号,联系电话:13873964939。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隆回县岩口镇龙塘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隆回县岩口镇龙塘村岩岭上的农用地773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6平方米,林地757平方米修建农贸市场。我局于2017年2月11日对其立案查处,2017年2月14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3月21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岩口镇龙塘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把非法占用岩口镇龙塘村岩岭上的农用地773平方米退还给岩口镇龙塘村;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农贸市场;

3、并处罚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壹元整人民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4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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