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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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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处 罚 单 位:隆回县石中加油站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大学,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219********71,初中文化,经商,现居住在隆回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4****6786。
主要营业 场 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七江镇石田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隆回县石中加油站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七江镇石田村2、5组的农用地1392平方米,其中耕地1089平方米,林地303平方米建加油站,现已建成。我局于2017年1月13日对其立案查处,2017年1月16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2月20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石中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壹万叁仟柒佰玖拾柒元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4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