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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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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郭世锡,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4xxxxxx6697x,高中文化,务农,现居住在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白竹村6组20号,联系电话:15173992688。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郭世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桃洪镇白里村6组肖家坪的农用地(园地)800㎡建门窗厂。我局于2017年2月20日对其立案查处,2017年2月22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3月14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郭世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把非法占用桃洪镇白里村6组肖家坪的园地800㎡退还给桃洪镇白里村6组;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门窗厂;
3、并处罚款捌仟元整人民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4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