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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水长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01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陈水长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01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7-00518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01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7-11-2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7-11-28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陈水长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12月6日,陈水长擅自在三阁司镇龙河村8组超占用水田401平方米、旱土35平方米,合计436平方米进行机制洗砂,2016年3月初正式投产,我局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查处,2017年8月7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9月12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陈水长在三阁司镇石龙河村8组占地建机制砂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罚款壹万零柒佰贰拾伍元整。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4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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