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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隆回县江平机制砂厂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298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隆回县江平机制砂厂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298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7-00515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298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7-11-2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7-11-28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江平机制砂厂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6年9月28日,隆回县江平机制砂厂擅自在周旺镇江平村5、6组超占土地1161平方米(其中水田842平方米;有林地319平方米)开办机制砂场,2017年3月初正式投产,进行调查和勘测。我局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查处,2017年7月18日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9月12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江平机制砂厂在周旺镇江平村占用土地开办机制砂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罚款贰万柒仟肆佰叁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限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后,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4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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