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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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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被处罚人:李冬华
住 址:隆回县桃洪镇澄水村1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李冬华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7月8日在桃洪镇澄水村1组占用园地176.4平方米建房,现已建好两层。我局于2017年10月20日对其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占地建房行为,于2017年11月20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李冬华占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处罚款2646元;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7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