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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0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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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被处罚人:王长某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10月,王长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司门前镇石阳桥村15、16组占用土地2567平方米开办机制砂场,2016年3月初正式投产,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我局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查处,进行了调查和勘测,2017年7月22日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9月12日向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王长某在司门前镇石阳桥村占用土地开办机制砂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叁万零捌佰零肆元整。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4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