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关于对隆回县丰年机制沙场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20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隆回县丰年机制沙场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20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7-00524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20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7-12-27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7-12-25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丰年机制沙场

法定代表:魏海峰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6年5月,隆回县丰年机制沙场未经批准,擅自在司门前镇丰年村4组超出批准范围内占用土地4700.77平方米开办机制沙场,占地类型为荒山地。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查处,2017年3月30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9月12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丰年机制沙场在司门前镇丰年村4组超占土地4700.77平方米开办机制沙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肆佰零玖元整。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2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 隆回县数据局 (电话:0739-8242461) 网 址: www.longhui.gov.cn
湘公网安备:43052402000128号 备案号:湘ICP备2000526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40029 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450号
主办单位: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隆回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