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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春晖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19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刘春晖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19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7-00522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19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7-12-22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7-12-22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刘春晖

住 址:新邵县巨口铺镇浒溪村11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刘春晖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5月10日在滩头镇城东村占用旱土744平方米建批发商行仓库,已打好地脚,建好钢筋架柱。2017年6月6日我局立案查处,对刘春晖非法占地建库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刘春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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