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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7〕3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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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罗治旺
住 址:隆回县金石桥镇华溪村(原上华村10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罗治旺未经批准,于2017年11月30日擅自在金石桥镇华溪村(原上华村10组)占用基本农田175平方动工建房,另损毁水田200平方米,现已打好地基。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12月14日向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罗治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0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