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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旺镇兴隆村李志操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13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周旺镇兴隆村李志操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13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00532 发文编号: 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13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8-01-2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8-01-29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被处罚人:李志操

住 址:隆回县周旺镇兴隆村4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阳艾秀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8月10日在周旺镇兴隆村4组占用基本农田130平方米建房,现已打好基础。我局于2017年8月11日对其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阳艾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26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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